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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