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