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