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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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