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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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