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