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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