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