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产地认定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