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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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