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产地认定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