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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