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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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