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七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电影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