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手续。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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