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影片审查

第十七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电影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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