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