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