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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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