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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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