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