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