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