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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