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六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采用聘用制,统一建库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核、评估。训练理论培训师资由科教司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专项技能培训师资由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制定标准,组织聘用管理。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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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