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培训的教练员,请假超过1天的,不予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