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第十四条参加集中培训的教练员,请假超过1天的,不予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制定机关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