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国家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