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自学、集中教学、研讨和论文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集中授课和研讨时间不少于60学时,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在2年内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