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培训及考核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员

(一)培训对象:具有中级教练员职称或取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继续从事训练竞赛教学工作满4年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采取网络课程学习、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时间不得少于60个学时。

(三)考核: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4年内参加训练理论、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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