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4月18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正、2016年5月30日修正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附表一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注:渔船和人员情况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加副页。 附表二 申请书受理编号: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注:申请书每船填写一份。申请书受理编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附表三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总表 — 附项目表共 页) 附表三(续)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项目表) 注:1、每个项目填报一表;2、派出渔船情况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加副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