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被暂停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审查合格的,可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所属渔船远洋渔业项目。1年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罚 则
被暂停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审查合格的,可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所属渔船远洋渔业项目。1年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