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被暂停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整改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审查合格的,可恢复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所属渔船远洋渔业项目。1年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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