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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