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管理船员。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远洋渔船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管理船员。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