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第二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捕捞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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