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