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