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