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七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