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