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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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