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第三十八条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