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