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 (三)违反规定配枪或持有警械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 (三)违反规定配枪或持有警械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