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督察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督察事项,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办理。 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指定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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