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机构领导审核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一级督察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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