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的勤务津贴参照交警、巡警等一线公安民警的标准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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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