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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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