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十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