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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