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者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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