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第七十七条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