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七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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