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

违约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证券。 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客户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客户;尚有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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