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三条

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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