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第七十三条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