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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