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视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客户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结算参与人与客户在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明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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