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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