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第七十条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