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证券交易所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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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