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二)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三)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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