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二)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三)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二)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三)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