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暂不划付的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证券,或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担保。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暂不划付的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证券,或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