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暂不划付的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证券,或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担保。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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